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中
哪些情形会受到处罚,处罚数额分别是多少?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 经营者伪造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
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