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 维权 ● 协调 ● 服务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从事生产、
经营前应做好哪些工作?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
(2018年12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