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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净化行业行规行约

来源: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作者: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人气:525 发布时间:2019-08-21
摘要:徐州市净化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净化行业的良性健康有序发展,自觉维护净化行业形象和行业合法权益,完善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规范行业管理与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共谋···

徐州市净化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净化行业的良性健康有序发展,自觉维护净化行业形象和行业合法权益,完善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规范行业管理与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共谋发展,防止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的发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地方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等,制订徐州市净化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规范徐州市净化行业市场秩序,改善并优化市场环境,提高经营与管理质量和经济效益,全面提高行业素质,促进行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和徐州区域从事涉水产品及水处理设备装置与水质净化、管道分质直饮水系统、污水排水处理、中水回用、空气净化与污染预防治理装置和从事相关生产、流通、工艺、技术、开发、科研、施工等及相关产业的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的业务与经营活动;其他在徐州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诚信自律与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条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协会定期开展行业学习教育培训与技术咨询,开展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发布会、质量技术交流会、合作论坛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和服务等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七条  倡导文明办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遵守行规行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反对无证经营、虚假广告,杜绝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不做误导与欺骗性宣传,反对劣质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提倡行业间精诚团结、互信互助合作,加强质量与技术、服务技能、营销技巧、质量管理、经营管理等经验的交流。
不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反对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和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第九条  提倡人才合理流动,各企业不得以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挖掘对方人才,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或贬低同行企业和同类产品品牌。
第十条  认真执行价格管理体系和政策,公平竞争,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坚决制止哄抬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检验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与技术管理的意识与建设,加强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与要求的学习教育培训,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参与有关
管理部门建立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协会联合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和质检部门,参与企业的技
术升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为会员企业与行业企业提供专家意见与支持,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大力开展“弘扬工匠精神,实施品牌战略计划”和“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活动。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标准的制定,健全完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配齐配全质量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组织生产与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流通销售企业应严格产品的市场准入,不销售无批件、批件不齐全、批件过期或没有有效生产标准的产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第四章   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七条  提倡会员间、行业企业间互通信息,互动交流;会员间、行业企业间发生矛盾或争议时,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涉及行业规约的问题可由协会负责协调,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约由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约经2018年7月19日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通过之日即实施。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2018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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