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 维权 ● 协调 ● 服务
摘自江苏民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4号)部署要求,加强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违规收费行为范围进行公布。
违规收费行为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
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5.其他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