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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依据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人气:1199 发布时间:2024-05-02
摘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依据来源: 饮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依据

来源: 饮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调整了涉水产品许可权限,下放到省级审批。

本节内容将介绍涉水产品许可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法》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保留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予以保留。2004年8月19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77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各省实施

   2013年7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外,原卫生部负责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给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涉水产品许可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是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六、《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是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许可审查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七、新的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八、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调整为国家疾控局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关规定,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中央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为国家疾控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九、涉水产品相关文件

1.2007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8号),明确了A类B类系列产品的定义和检验要求。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规定,申报单位在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时,明确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3.《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附件1《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明确了水质处理器技术审查要求;附件2明确了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注明水处理材料、壳体、储水容器及内胆等材质,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当包括管材和管件,并均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量和/或数量,如为A类系列产品应标明各型号外观差异。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提出加强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加强对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使用涉水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依法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情况,对其采购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检,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涉水产品的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

5.三新涉水产品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国卫通〔2013〕11号),2014年2月11日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6.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发布了《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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