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 维权 ● 协调 ● 服务

什么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人气:442 发布时间:2023-09-01
摘要:什么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两种正式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场合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公告的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采购方式。公开招···


什么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image.png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两种正式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场合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公告的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采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
1. 《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2018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该法对《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做了具体规定。
依据16号令,只有财政投资200万同时达到项目投资额10%的政府工程项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占有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外国政府组织援助、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非国有资金特定的工程项 目(特定范围由国家发改委2018年843号文规定)纳入必须招标范围。在此范围内,施工项目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相关货物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没有纳入范围的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合同金额大小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
此外《招标法实施条例》还对应当招标可以不招标的事项作了规定。
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招标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做了专属规定,以区别自愿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
招标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企业在运营采购中可选用招标方式。依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的规 定,企业自愿公开招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采购需求明确、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交易成本合理。
2. 在政府采购中,国家通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目录以及目录外法定金额上项目的规定对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作了规定。
(二)公开招标的特点
1. 公开招标的优点
(1)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公开招标采购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且是最透明、竞争最大化、最规范的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公开招标可以给予所有有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公平的机会。
(4)公开招标可以帮助采购组织通过广泛给予来源之间的竞争,实现降低采购成本、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学目标。
2. 公开招标的缺点
(1)招标文件的编写比较烦琐,往往导致因为文件编写中的缺失,影响到采购的有效性。如采购组织未能识别到所有可能需要进行货物交付的地点、而在招标文件中有所遗漏时,导致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采购组织支付额外产生的、高额物流费用。
(2)公开招标采购主要是依靠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条件评审来确定中标人,因此,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有时会掩盖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的不足,导致采购组织未能遴选出真正合适的供应商。
(3)招标周期长。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加上招标前准备所需时间,一项招标的全过程至少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如果出现流标现象,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重新组织实施和完成招标。
(4)招标成本高。一方面,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过多,最终中标人往往只有一个,因此其他未中标的劳动都成了“无用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耗时的招标准备与实施过程,对采购组织也势必产生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高投入与高成本。
(三)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场合
image.png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采购方式。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潜在投标人数有限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条件经法定程序也可邀请招标,企业邀请招标的条件依企业制度规定。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通常比较少,一般为3~10家。邀请招标不需要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 公告,而是向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场合做出了规定,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后,没有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或没有合格标书;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
(3)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4)供应人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5)采购项目因其复杂性和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方获得;
(6)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7)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况。
(四)邀请招标的特点
《招投标法》中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当有三个以上具备满足采购需求能力的投标方参与竞标,因此,邀请招标依然是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采购组织通过广泛给予来源之间的竞争,实现降低采购成本、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学目标。另外, 邀请招标花费的时间与成本较公开招标而言,也相对较低。
邀请招标的主要不足在于,公开透明程度较公开招标要低, “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即使没有故意为之的舞弊行为,由于邀请招标在选择邀请对象时,也容易因为邀请条件的主观性和科学性不 足,导致授标和履约中存在风险。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67K
频道精选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