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 维权 ● 协调 ● 服务
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并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政府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良好政策环境;
创新驱动: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协调推进: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三大作用
政府机构发挥宏观管理和协调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在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和提供规范公共服务方面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作用。政府要发挥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统筹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有基础、有条件快速制定相关标准的特点,不断完善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共同所有制
标准的需求方是企业,供给方是社会组织。加强供需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标准,可以有效满足双方的需求。这种由企业和协会共同制定的市场化模式,不仅有利于团体标准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也有助于推动整个市场的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相关团体标准工作人员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的能力,促进团体标准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另一方面,要提高相关人员的标准化理论水平,加强团体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价的能力,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标准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