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民政 转载:江苏社会组织动态
近日,在广泛听取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修订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现就《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2016年初,民政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目前,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已基本完成,729家协会商会实现了与行政机关脱钩。《示范文本》试行5年多来,对平稳有序推进脱钩工作,加强协会商会内部治理、规范协会商会行为发挥了基础作用。近年来,中央对加强和规范协会商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和外部行为的指导;同时,一些协会商会也对修改《示范文本》提出了意见建议。鉴于以上情况,民政部启动了《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共九章81条,具体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名称、宗旨、住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信息,突出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第二章“业务范围”具体阐述了协会商会的主要业务和服务内容;第三章“会员”规定了会员的类型、范围、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具体设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同时要求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聚焦资产管理,确保协会商会资产的非营利属性,对资产的处置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明确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第七、八、九章主要对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生效时间等作了规范。与试行的《示范文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内容和考虑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根据《总体方案》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示范文本》在总则关于管理部门的条款中增加了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可选项,明确协会商会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其写入章程,以更好落实指导监管职责。
(二)完善内部治理。针对部分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僵局问题,《示范文本》明确,对于理事会不能召集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三)健全理事会职权。《示范文本》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活动资金变更、住所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同时,为解决协会商会理事多来自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难以召开现场理事会议的问题,考虑到视频会议已较为普遍、会议技术已较为成熟,允许理事会召开视频会议决定部分重要事项。
(四)合理设定负责人人数上限。针对协会商会反映较为突出的负责人人数上限过低(不超过25人)的问题,《示范文本》规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协会)或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只设理事会的协会),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五)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依据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示范文本》增加了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同时,参照现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允许履行合法程序后继续连任,增加了对负责人连任超过2届的具体要求。
(六)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示范文本》完善了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表述,进一步严格协会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管理。
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和把握《示范文本》有关要求,对照新的《示范文本》及时修改章程。在章程修改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要持续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明确划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权、责、利;要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围绕内部管理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制定制度、完善规范、健全标准,使内部行政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章程修改,切实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