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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把握规律特点 创新方式方法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人气:568 发布时间:2017-10-20
摘要:【摘要】 社会组织在党建工作方面还面临党组织组建难、巩固难、党员发展难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在政策法规中明确相关要求、在日常登记管理中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推行双向进入···

【摘要】社会组织在党建工作方面还面临党组织组建难、巩固难、党员发展难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在政策法规中明确相关要求、在日常登记管理中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来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党组织组建难、巩固难、发挥作用难、党员发展难和党员教育管理难的“五难”问题

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承担着重要任务。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业务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社会保障等多个环节。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相对松散,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兼职多、流动快,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党组织组建难、巩固难、发挥作用难、党员发展难和党员教育管理难的“五难”问题。这是新时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具有党建工作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必须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在把握运用党建工作一般规律、坚持相关制度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特殊性,解决具体问题,提升整体水平。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部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无旁贷。近几年,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针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兼职多、流动快的现实,结合登记管理工作,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内容

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不论是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还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必须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定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从社会组织党员人数少、兼职多、流动快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党组织建立难、巩固难、充分发挥作用难、党员发展难、教育管理难等问题;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明确社会组织党建的相关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等重要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在正在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均明确了党建工作要求。三部行政法规修订颁布后,将依法修订《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增加党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依章自治统一起来,在推动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将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统一纳入到党的领导中。

在日常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党建工作,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方法

在日常登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按照在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利用登记、年检、评估等手段着力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在登记审查中,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强化同步建立党组织的要求,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原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新建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表》。二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增加了党建工作的相关内容,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情况、活动情况,以及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的党员情况、群团工作情况、党建工作联络员信息。在年检审查中,发现应当设立党组织但未设立、党的工作未覆盖和党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发年检整改建议书。三是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把党建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民政部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将党建分值由以前的10分增加到30分,对党组织建立情况、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情况、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察。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被评为4A以上等级,发挥好评估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建立巩固党组织。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党员和在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的党员,特别是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党员,必须转移组织关系到社会组织。不在社会组织工作后,可随时将组织关系转出。凡有正式党员3名的,都按照党章的规定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采取片区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联合建立党组织,按照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同、业务相近、区域相邻的原则为他们寻找联合对象。联合的社会组织可以是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也可以是不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如住所地同在北京市的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考虑到社会组织一般与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关系密切的实际,社会组织也可以与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联合组建党组织或挂靠组建党组织,或由乡镇街道出面组建由不同类型组织参加的联合党组织。也可以考虑在理事会层面成立功能性党组织。这种党组织党员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收缴党费,不发展党员,但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中的党员担任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非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社会组织的相关会议、非党组织负责人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的相关会议,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对上述重要事项,社会组织党组织提出意见后由社会组织相应机构决策实施。(作者:刘忠祥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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