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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人气:7 发布时间:2026-08-02
摘要: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英文: XuZhou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XZPFI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徐州区域从事净化行业相关的···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 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英文:  XuZhou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XZPF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徐州区域从事净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挖掘徐州区域净化行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行业整体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徐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徐州市泉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调会员内部关系,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意见建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会议服务。组织本行业相关的会议

(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专家意见、政策建议

(五)交流合作。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会员内部培训。开展本团体会员内部人才的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七)展览展示。组织或参加本行业的各类展览展示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依法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徐州区域从事净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备案;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行业发展、市场状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不得利用会员名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开展任何非法活动或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等;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不得继续本团体会员名义从事或开展相关活动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2/3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得票数不低于应到会会员总票数的1/2;

(四)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办法,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不低于应到会会员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与行业自律公约等;

(二)带头遵守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会员大会决定、决议及各项制度、规定等;

(三)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形象和利益,作风正派,行为端正,光明磊落;

(四)团结会员,真心代表广大会员利益,处事公道、公正;

(五)为行业和本团体的发展、建设积极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代表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员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关心党建工作,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支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能够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品行端正,办事公平公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善于思考,与时俱进,能听取不同意见,为行业发展、服务会员尽职尽责;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配合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管单项工作;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工作,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制作书面决议,主编本团体网站、公众号、内部刊物、简讯、简报、新闻等;

(九)组织、收缴会员费;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负责对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制定监事工作各项制度;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与服务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地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不接受境外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团体事业的发展;

(二)党组织建设与活动开展;

(三)必须的行政办公支出;

)必要的行政办公人员薪酬支出、福利待遇;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67月17日第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2026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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